11月30日下午,四川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佑之社区村发生一起枪击事件。一名出警民警被村民打伤后,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试图继续攻击民警的村民……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涉事村民陶某腿部中枪,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叙州区公安分局在宜宾市公安局指导下成立专案组对事件展开调查。 目前,受伤民警头部缝合五针,仍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陶某具体死亡原因有待尸检查明,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推进。

死者陶某纯粹是自己找死。 事件的起因是他们夫妻俩把路挖断。 然后死者陶某的亲哥报警,警察赶来调解。 然后死者陶某拒绝回去调解,警察在家门口等到他们夫妻回家。 然后死者陶某夫妻俩看到警察之后,不仅不反思自己的错误,反倒直接拿起凶器袭警。 死者陶某还非常嚣张的指着自己胸口,主动要求警察开枪。 袭警过程中,受伤的警察向死者陶某的面前地面开枪,阻止其继续靠近。 结果死者陶某无视警告,迎着枪口举着凶器冲向警察继续攻击,于是被子弹击中腿部。 本来腿部中枪并不致命,但是因为死者陶某夫妻俩将路挖断,导致救护车无法到达现场, 所以死者陶某才因为流血过多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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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拿着铁杆就敢公然攻击穿着警服拿着枪示过警的警察,那他平时面对普通村民的时候,是什么样的场景? 该警察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还击,刻意避开了要害,瞄准较难攻击的腿部,可以说是不愿意伤害群众的。应该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并进行慰问嘉奖,尽可能的将心理压力降至最低。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警察同志的反击并不是非常优秀,可能是平时训练的比较少,也可能是心理负担比较重。所以平时要加强对警察同志的技术和心理辅导,确保警察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敢于反击,反击有效。

这不是活该?人家警察已经多次警告了,枪都掏出来了,还手持武器往前紧逼,看来是宣传人民警察为人民宣传太多了,搞得有些刁民觉得警察奈何不了他。 视频中很明显可以看到,先是女的上前粗暴干涉执法,打落记录仪。跟着男的就掏出了钢叉这种长武器,步步紧逼而且完全无法沟通。 这种情况下开枪击伤腿部已经是尽最大努力不伤人了,个人感觉警察应该是打算先对地击枪喝阻男子,仔细观察下,前几声枪响似乎并没影响到对方移动,但听到枪声后男子依然在继续前进,随后继续枪响,然后男子倒地。 另外,这要是在某国,男子下手去抓武器,手伸进草丛里的时候,估计警察已经打空弹夹了

村妇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男村民被击毙,而女村妇则没有被逮捕,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结合相关报道,根据《刑法》,该村妇的行为至少触犯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后,村妇还在对采访的记者炫耀自己抗拒执法的过程,只能说无知者无畏。相信有关部门回过神了,也会追究该女子的责任。如果不追究的话,当地公安将会陷入一个执法困境,即:如果认为击毙男子是因为该男子暴力袭警,击毙行为合法,可是同样袭警的女子没有被抓,那么属于遗漏了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追究该女子责任,则是认为该女子行为不成立袭警罪,那么击毙男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从逻辑自洽的角度,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当追究该女子责任。

根据通报和执法记录视频,现场男子先是用砖头攻击致警察头部受创,后持伤害效果极大的钢钎继续暴力威胁执行公务的警察,经警告该男子仍然没有放弃行凶或表现出放弃的可能性,警察生命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严重威胁,符合开枪条件,警察使用枪械满足手段必要性,是合法合规的。 至于造成该男子死亡的结果是否满足结果必要性,还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场景分析。如果是使得该男子丧失行凶能力的枪伤造成其死亡,一般认为符合结果必要性。如果该男子被枪击后已经丧失行凶能力,又被后续枪击致死,则需要慎重考量该死亡结果是否符合结果必要性。 警察作为个体也是普通人,不能过分苛求警察面临紧迫危险时能够做到气定神闲的完美开枪。

我支持警察开枪,并且不应该受到任何处分。 纵容坏人,就是在惩罚好人。 但是,在事件外,我还有些建议。 如果没记错,我们的基层派出所已经有很久没有配枪了。 普通民众缺乏认知和敬畏。适当的增加一点宣传力度,包括什么时候,按什么程序,可以用枪。 其二,增加电击枪和辣椒喷雾之类的警械搭配,枪械威力过大,使用限制必然更多。 在紧急情况下,很多时候,先手有明显优势,被菜刀、钢钎这些东西近身以后,枪械的优势有限。再去执行警告、向天鸣枪之类的程序,也会很危险。 但电击枪和辣椒喷雾之类,伤害有限,在遇到有人试图袭警的时候,完全可以打个先手。 尽量不要让开枪,成为唯一选择。 毕竟警察也都是普通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杀人这种事,给自己也会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 这是一场悲剧,警察并没有错误,也不应该受到惩罚。 但我们可以尽量避免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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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不知道,警察是很不喜欢用枪的,因为我们国家警察的性质是民警,人民警察,在多数时候的出警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阶级镇压,所以在宏观、政策、社会层面给警察用枪带来很大的舆论压力、程序压力和职业压力。 所以警察不喜欢带枪,因为带枪就是麻烦,用他们自己的说法,一不留神就被扒皮了。 我还记得起蚌埠超市女收银员被前男友当着警察的面把女孩摁在地上一刀一刀捅死的惨剧,警察没有携带任何武器,现场抓了个拖把,毫无意义。 就这个案子而言,我们不用研究枪击前置情况,仅就当事人用钢钎持续攻击警察的行为就足够用枪了,除非是警察现场犯罪要杀人,当事人正当防卫——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开枪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对照视频看,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