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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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19时50分许,柯胜涛持C1证醉酒后驾驶鄂F××××ד魏某”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襄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茶棚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撞到前方行人余某,致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柯胜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打电话喊朋友马某前来顶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柯胜涛安排其朋友李某随车到医院抢救伤者。马某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向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表明自己是驾驶人,柯胜涛也同在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马某随民警前往医院,得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说出真相,并联系柯胜涛到案,后将在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外面等候的柯胜涛喊到交警大队里面投案。

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余某系生前因多发性外伤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柯胜涛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2.74mg/100ml。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柯胜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另查明,柯胜涛于12月11日23时30分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25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柯胜涛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柯胜涛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柯胜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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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丁环律师解答:

柯胜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他人顶包,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柯胜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丁环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