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2月2日表决通过《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22年3月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取证是反家暴工作的难点。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受害者往往不会及时对外诉说,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条例》为解决取证难作出多方面规定,将家暴纠纷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增强基层网格员的意识和能力;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并妥善保存资料,并根据受害人或公安机关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同时,进一步细化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受强制、威胁等无法自行申请的,可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帮助主张权利。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介绍,由于年龄、智力、身体以及生理等原因,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遭受家暴时更需外界帮助,《条例》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如设定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受强制、威吓等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