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海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布

关于调整北海市公办普通高中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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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北海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公办普通高中类型分两步调整学费收费标准

二、适当调整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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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在校时间退还学费。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按90%退还学费;入读后经批准转学、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清退剩余学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另外,《通知》还指出对就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救助、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收费政策,按照《北海市教育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教规〔2020〕3号)规定执行,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实施。今后,每隔三年根据办学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变化因素,情况按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来源:北海发改委 悦北海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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