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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加大对南宁市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涉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上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将从严查处。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1-96110

南宁市涉“两卡”违法犯罪
嫌疑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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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名词解释

什么是“两卡”?

“断卡”行动中的两卡指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什么是“四类团伙”?

“断卡”行动重点打击四类团伙:开卡团伙,系在各地运营商企业营业厅开办电话卡的人员,在银行网点开办银行卡人员。带队团伙,系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支付费用后收取手机卡,交给收卡团伙的人员。收卡团伙,系发布信息招募(同城)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手机卡、银行卡后,送交贩卡团伙的人员。贩卡团伙,系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

南宁反诈中心

郑重提醒

南宁户籍及外地来邕开办、贩卖自己手机卡、银行卡的人员,其名下手机卡、银行卡一旦涉及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南宁警方将严厉予以打击,并面临以下惩戒:

1

名下在南宁三大运营商开办的所有手机卡,名下仅可保留1张,其余所有手机卡暂停使用,全部采取封停措施;

2

在南宁各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所有银行卡全部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和限制开办新卡措施;

3

异地办理银行、手机卡业务将受到管控,禁止一切银行卡、手机卡线上办理业务。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电话卡等是违法行为,有关人员不仅可能会被公安、通讯、金融部门联合执行失信惩戒措施,5年内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被惩戒后很可能与上网或网络支付绝缘,甚至还可能涉嫌犯罪,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到子女未来正常就业等,千万不能触碰!

广大群众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96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

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

尽快投案自首,

争取从宽处理!

来源:南宁反诈中心、南宁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