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警方微信公众号(shjingfang)

编辑 | 严晨笑 审核 | 马响响 窦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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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人“顶风作案”

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

被泗洪警方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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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凌晨,泗洪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泗洪县古徐大桥上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泗洪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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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居民孙某等人在明知古徐大桥属于禁燃禁放区域的情况下,仍在古徐大桥上燃放烟花。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洪警方依法对孙某等人予以行政处罚。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整治区域、地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城区:东至G343、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G343、北至金沙江路合围的区域(含以上道路、桥、河流)。

2.除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城区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3)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6)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城区其他区域和地点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每日的22时至次日6时期间。

法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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