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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公布第十批失信名单

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第十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下列5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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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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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关系办公租房,禹州15人被骗36.9万

公租房作为城镇困难群体保障性用房,

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然而却有骗子屡屡以“代办”名义骗取不义之财。

近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禹州市无梁镇人。2018年3月份,刘某向乔某表示他认识一个能办公租房的公职人员,只要花两万多元,就能帮忙办理一套。乔某随后将25000元送给刘某请托办理公租房,刘某承诺办不成还将钱还给乔某。事实上,花钱找人办公租房一事完全为刘某杜撰,收乔某的25000元钱也全部用于自己夜市生意投资。为自圆其说,刘某又找到在某单位上班的职工李某,让李某冒充能办理公租房的人员,告诉不断催促的众多被害人,公租房正在办理中。随后,刘某又用同样方法骗取时某、王某、张某等多人。但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和李某承诺的“公租房”也没办成。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李某共同或单独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时某、张某、郭某、高某、张某等15人共计36.9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于5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守护夏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