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房价不断上涨,很多家庭为房子的事情产生焦虑。特别是因为房屋附带的金融属性,有的家庭出于资产保值增值、投机或是为小孩教育的想法,在已经有房的情况下,仍然想购买更多的房屋。在限购的城市,为了购买更多的房屋,有的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获得购房资格。而在不限购的城市,因为家庭二套房产税费比第一套高,有的夫妻为了购房省税而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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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案例就因夫妻为购房假离婚,感情破裂后对房屋归属产生了纠纷。(为保护隐私,人名小区名均采用化名)。

姚刚与孟芬是一对非常恩爱的夫妻,因为夫妻两做生意,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很舒心。美中不足的一点是这个城市的房价在迅速上涨,自己住的房子短短半年已经涨了几十万,身边亲朋好友都在想尽各种办法买房,不断听他们说着赚了多少多少钱。姚刚与孟芬心动了,想想家里也还有点积蓄,可以再买套房。但是这个城市为了限制炒房,出台了限购令,姚刚与孟芬已经没有了购房资格。

为了获得购房资格,姚刚与孟芬商量,假离婚。因夫妻两居住的星园小区房屋登记于姚刚名下,遂打算用孟芬的购房资格买房后再复婚。

于是,姚刚与孟芬加入了看房队伍,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华府小区房子。夫妻两用孟芬的名义支付了购房定金。几天后,房地产公司通知孟芬交首付款,姚刚与孟芬遂于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姚刚名下的星园小区房屋归姚刚所有。

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孟芬支付了华府小区的购房首付款。离婚后,姚刚与孟芬仍然居住在一起,待新房交房后一起搞好了新房装修。

两年后,华府小区房产证下来了,姚刚与孟芬办理了复婚登记。

没成想,再婚后不久,姚刚与孟芬的感情便不复从前,双方同意离婚,但就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上面这对夫妻为买房假离婚时,感情较好,夫妻相互信任,但生活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意外,夫妻复婚之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感情破裂,这个时候难免就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下面就这个案子谈谈法律规定。

首先,第一个问题,夫妻“假离婚”,且仍然在一起生活,他们还是“夫妻关系”吗?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因为离婚登记属于有效的法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就已经结束了夫妻关系。所以,上面这个案例中,姚刚与孟芬假离婚之后,到复婚之前,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那么,第二个问题,“假离婚”前购买的星园小区房屋属于谁的?

虽然离婚登记有效,但《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双方假离婚所签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当无效。故,离婚协议中关于星园小区房屋归姚刚所有的约定无效,星园小区因是姚刚与孟芬第一次婚姻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有。

第三个问题,“假离婚”后购买的华府小区房屋属于谁的?

“假离婚”后两人一直在一起居住生活,两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两人资产仍属共有,再加上华府小区购房定金在姚刚与孟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首付款是在离婚当天交纳,房屋装修也是一起一起完成,认定房屋实际由双方共同购买,属于共有财产更为合理。

第四个问题,星园小区和华府小区房屋就一定属于双方共有吗?

虽然按照法律来说,星园小区和华府小区房屋属于双方共有,但司法实践中,因双方很难证实“离婚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假离婚”后的购房是双方共同出资,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假离婚”的证据都可能消灭了。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当事人会因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证据不足,导致房屋的归属完全不一样,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所以,在这里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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