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并分享给周围的朋友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东方海洋实际控制人车轼即将被终身市场禁入

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继续征集

东方海洋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曾于2019年9月27日被行政处罚,被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审理中(详情参见下文【处罚前情回顾】。近日,东方海洋再次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将被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进展】

2021年12月1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方海洋”证券简称:*ST东洋 证券代码:002086)发布公告: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2021】13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6199fcf4-9232-4c70-b8be-eafacdf212b9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显示,东方海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山东证监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财务总监于雁冰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涉嫌构成指使上述违法行为。车轼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东方海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东方海洋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四、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马兆山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车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七、对赵玉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八、对于深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九、对于善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拟决定:对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雁冰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9日揭露后,东方海洋股价连续下跌,至2020年7月6日累计下跌近11%,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律师先做个登记。待监管机构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自2018年6月22日-2020年5月9日买入,且在2020年5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处罚前情回顾】

2019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发布公告:2019年9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05d12eea-5a69-434c-8f8f-82271166f03a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山东证监局认定东方海洋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占用、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以及多份定期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

此外,东方海洋还存在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在2016-2018年间的多份定期报告中少计大额借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款等,以及多计银行存款等违规事项。

车轼是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东方海洋改正,对东方海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二、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德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15日揭露后,东方海洋股价连续下跌,至2019年2月20日累计下跌近11%,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律师进行登记,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自2017年3月9日-2019年1月14日买入,且在2019年1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