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因多次在瑞金市体育馆附近盗窃电动车,被瑞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8月10日至8月30日期间,朱某某三次利用晚上灯黑时机来到瑞金体育馆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曾某、许某某停放的“小毛驴”未拔车钥匙,遂将车“顺”走。经瑞金市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共3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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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林之风|审核:红都书生
▍来源: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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