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在婚前置办房产,毕竟结婚时,男方准备的房子并不属于女方,如果离婚,女方很可能没了安居之所。

家住北京的李女士,婆家拆迁分了5套回迁房,可令她怎么也想不到的是,离婚后,她和儿子竟然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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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梁先生是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梁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法院驳回,2017年,梁先生再次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事宜。

当时,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女士和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辆小轿车,于是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孩子归李女士抚养,梁先生给付抚养费每月1千元;小轿车归梁先生所有,梁先生给付李女士车辆折价款4万元。

而他们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子,是梁先生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宅基地拆迁总共获得5套回迁房和补偿款90万元。

梁父已于2014年因病去世,梁先生作为独生子,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2016年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明确表示放弃对梁父的遗产继承权。也就是说,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在梁父生前归梁父、梁母所有,在梁父去世后归梁母一人所有,李女士什么利益都没有分到。

可作为被安置人,李女士认为拆迁补偿应有自己的份额,不能因为梁先生的放弃继承,就将自己的份额侵吞掉。于是,在2018年,李女士将梁先生、梁母以分家析产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李女士称,她和梁先生结婚后,就一直与梁父梁母住在一起,在婚后的第二年,还一同出资新建的两间房,拆迁的时候,梁父曾承诺她,给梁先生一套房,给她一套房。自离婚后,她带着儿子共同居住在3号回迁房内,为了不改变儿子的生活环境,她希望法院能够将3号房判给她,如果法院认为3号房超出了她的应得份额,她同意给予梁先生和梁母现金补偿。

梁先生则称,李女士和儿子的户籍均不在被拆迁宅基地内,而是在李女士的娘家,所以他们不是拆迁安置人口。另外,梁先生否认他与李女士婚后新建过房屋,他认为房子都是他父母盖的,拆迁补偿款和回迁房都应该是他父母的,他父亲去世后,他放弃继承权,那么拆迁补偿款和回迁房都是他母亲的,李女士没有权利主张拆迁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和梁先生婚后确实新建一间房屋,房屋面积相当于正常两间房的大小。梁家宅基地拆迁共得拆迁补偿185万元,其中95万元用于支付5套安置房的购房款,剩余补偿款90万元。

经法院酌情确定,李女士享有新建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经核算,李女士应取得拆迁利益货币价值为13万元,而3号房在拆迁时确定的实际价格为62万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应取得拆迁利益远小于3号房在拆迁时所确定房屋实际价格,所以李女士不能取得3号房所有权。而时至今日,5套回迁安置房的价值已经升值,在李女士持续对3号房主张权利并实际占有3号房的情况下,如果仍只向李女士分配款项13万元,对李女士明显不公,故应按照款项所对应房屋价值比例确定李女士应取得款项金额,即考虑房屋升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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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算,3号房的登记房屋面积为89平方米,房屋总价值为286万元,经按比例核算,即以13万元除以62万元,再乘以286万元,结果为59万余元。因梁先生明确对诉争全部拆迁利益放弃权利,拆迁利益归属于梁母,故应由梁母给付李女士析产补偿款59万余元。

最后,法院判决:梁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女士析产补偿款59万余元;5套回迁安置房归梁母所有;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