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坟冢被冲、棺木丢失,近亲属如何维权?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走进沁水县张山村了解此次案件的始末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系兄弟姐妹关系。其三人父亲李某、母亲胡某、弟弟李某四、弟媳陈某早年去世,被安葬在张山村某地内。2019-2020年间,被告某合作社在张山村老圪堆山上修建养鸡场,需经过原有张山村村民到农田耕种和蓝焰煤层气公司维修井场的土路。为便于各方出行,经张山村委与合作社协商,由合作社对原有土路硬化。该道路下行方向直通三原告家坟地。

2021年7月,沁水县范围内连续强降雨,土壤含水量大。晋城市气象局多次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提示政府及相关部门防范地质灾害及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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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下午,洪水从合作社硬化道路上倾泻向下,致三原告家坟地被洪水冲毁,坟地内安葬的棺木被冲到百米之外的泥塘。7月22日,三原告查看棺木情况时发现,坟地被冲毁,父亲棺木遗失、部分尸骨缺失,母亲棺木受损,弟弟、弟媳棺木受损及尸骨部分缺失。合作社雇用车辆将现存棺木打捞并放置在路边。事发后,三原告将棺木放置于道路几日,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棺木被移至路边。张山村老圪堆山未被合作社开发前,雨水大都顺山势自由扩散而流。鸡场建成后,雨水大都顺鸡场沿道路向下流。今年雨季以来,张山村多户村民耕地、坟地因此受损,合作社均进行了相应赔偿。但三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讼在案。

裁判结果

关于三原告家坟地、棺木受损,尸骨缺失与被告建鸡场后雨水沿道路倾泻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经当庭释明,双方当事人均不提出相应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对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问题评判如下:三原告家坟地因连续雨水冲刷致损属实,造成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三原告家坟地地势相比鸡场较低,鸡场建成后雨水大都顺鸡场沿道路向下流,鸡场的建成改变了原先雨水顺山势自由扩散而流的状况,加之今年七月份降雨量增大,雨水倾泻集中导致三原告家坟地受损;同时,气象部门连续发布气象预警,提示政府及相关部门防范地质灾害及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这表明降雨量增加可能导致地质灾害,造成三原告坟地受损确有极端天气这一客观原因。基于上述原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70%。

关于三原告实际损失范围及数额问题。本案三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及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1、财产损失。坟墓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三原告家坟地毁损,需重新购置坟地、棺木、入敛并安葬亲人遗骸,必然产生相应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案涉四名死者重新安葬以该标准计算为77364元/12月*6月*4人=154728元;2、精神损失。中国历来讲究入土为安,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三原告亲属尸骨丢失、残缺,给三原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考虑其中一口棺木不见踪影,三口棺木受损、三具尸骨残缺的情况,结合被告过错、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赔偿其他村民受损耕地、坟地等情况,本院酌定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000元/人,计13500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为(154728+135000)*70%=202809.6元。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笔者认为,近亲属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如所支付的丧葬费、医疗费等)、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如丧失雇员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精神上的损害(与其感情深厚、关系密切的近亲属遭受极大的伤痛,从而导致心力交瘁、生理器官或机能的衰退或者丧失)和生物学上的损害(生理和心理的完整性所受的损害,即一个人病理学意义上的健康损害,它不以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存在为前提,而且能在两者之外获得额外的赔偿)。结合本案,三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所提起的诉讼,实际上保护的是三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的人格权,换言之即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权而使死者免受侵害,亦是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法院结合三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判决由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2809.6元。

结 语

该案系我院在嘉峰法庭成立“树理调解工作室”后,由嘉峰法庭联合嘉峰派出所、嘉峰司法所实行“三长会商”联动机制以来稳妥处理的第一案。7月21日棺木被冲后,派出所第一时间现场处置,出动警力维持秩序,发动经验丰富的民辅警现场调解,稳定当事人焦躁情绪;司法所及时介入,与村委主干一同从情理、法理多方沟通协调,积极引导当事人直面问题,疏导通过法律手段维权;9月3日该案进入诉讼程序,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三原告损害范围,组织当事人多次调解未果后及时宣判。判后,三原告将暴露户外近三个多月的死者重新安葬;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1月18日案件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三原告为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分别送上锦旗表达谢意。

嘉峰法庭将“树理文化”融入审判工作,对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案件,晓之以理、讲清法理、以理服人,动之以情、引领乡礼、以礼待人,通过日常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资源共享、联合研判、协手调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疑难杂症。同时借力“枫桥经验”,组织“3+N”调解团队,由司法审判人员、经验丰富的民辅警和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心理疏导人员、特邀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以及各村企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获得感、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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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