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卢某信,男,94岁,2010年7月8日以“排便次数增多半个月”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既往:食道癌放疗术后1年半,冠心病15年,脑梗塞病史10余年,肺结核病史50余年。查体:T36.5℃,P82次/分,BP100/60mmHg,R18次/分。给予低盐低脂饮食、营养脑细胞、改善微循环等治疗。行血、尿、便常规、生化及头、肺CT,腹部彩超、肠胃菌群等检查。

7月10日:彩超提示右侧胸腔积液5cm,白细胞分数升高;既往病史,食道癌放疗术后1年,白蛋白29.6g/L;便常规肠道菌群失调。补充诊断:1、肺内感染;2、低蛋白血症;3、肠道菌群失调。给予加强营养,增加免疫力,改善肠道菌群等支持对症治疗。7月23日病程记录记载:患者经常头晕、乏力,进食后恶心,呕吐,考虑与食道肿瘤有关,给予胸腺五肽每日肌注。

7月27日患者无明显气短、胸闷,饮食及睡眠可,二便基本正常。7月28日患者出院。出院当日患者又以“恶心、呕吐伴便次数增多半个月”为主诉继续住入医院治疗。7月29日血钾1.91mmol/L。7月30日补充诊断:低钾血症,给予补钾治疗。

8月3日8:00抢救记录记载:患者恶液质状态,意识恍惚,下颌式呼吸,给予心电图监护:血压80/36mmHg,心率96次/分,血氧饱和度70%,立即给予多巴胺静点升压治疗,面罩吸氧,加大氧流量治疗。12:15患者突然呼吸停止,给予可拉明及洛贝林静推,无自主呼吸恢复,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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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医院对于原告父亲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治疗过程中,主治医生潘作东对我父亲的病情一直含混其辞,直到死后翻查病历,才得知病历上记录的死亡原因为脑梗塞,医生对于病人及家属未尽到告知义务。

三、医方观点

双方的争议经省级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鉴定意见

x省医学会于2014年5月8日出具x医会医鉴字(2014)06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如下:7月8日入院后,医方针对患者病情给予抗感染、改善心脑循环、肠道功能调节、营养支持等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7月29日查血钾1.91mmol/L,四肢活动正常,心率齐;医方给予补钾治疗后8月2日复查血钾上升至2.85mmol/L,治疗有效。

根据患者临终前首先表现为下颌式呼吸继而呼吸停止,不符合低血钾所致的室颤导致死亡。患者94岁高龄,既往多种疾病,入院后有肺内感染、低蛋白血症、贫血、电解质平衡紊乱;且进食差,呈恶液质状态,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多种慢性疾病消耗所致衰竭。医方对高龄、存在多种基础疾病、恶液质病人的病情及不良预后无告知签字。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不受理卢某信医疗事故争议案技术鉴定的复函。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虽经x省医学会认定本例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分析意见中记载:医方对病人的病情及不良预后无告知签字,医方对患者电解质、心电图等重要指标监测存在缺陷。故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芦某甲、芦某乙丧葬费2,315.50元;死亡赔偿金12,789元;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元;鉴定费1,600元;复印费35元。上述款项共计46789.50元,由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芦某甲、芦某乙。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