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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对贩卖、制造毒品罪犯蔡明亮、抢劫罪犯陈霖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

贩卖、制造毒品罪犯蔡明亮,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罪犯蔡明亮于2016年7、8月间,与蔡某德(另案处理)、李某岳(在逃)及“阿金”“阿深”“阿宇”(均身份不详)等人为牟利,合伙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通过同案被告人孙明勇(已判刑)的介绍,蔡明亮等人经实地考察,决定租用林某发(在逃)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远光村的闲置工场用于制毒,后购买了制毒原料、工具并安排同案被告人林梓庆、陈浩伟(均已判刑)运至工场。同年8月中旬,工场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蔡明亮负责毒资管理,将甲基苯丙胺冷却结晶及望风。孙明勇还雇请同案被告人黄秋盛、林银荣、孙强亮(均已判刑)等人为制毒工场望风。甲基苯丙胺制成后,蔡明亮于同月22日下午通过钟子创(另案处理,已判刑)将其中20千克甲基苯丙胺在潮安区高速公路沙溪出口的路边贩卖给他人。次日凌晨,蔡明亮又通过钟子创将其中100千克甲基苯丙胺在上述地点贩卖给他人。另外部分甲基苯丙胺由同案人贩卖,剩余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原料、工具由孙明勇转移藏匿。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蔡明亮、孙明勇等人,后根据蔡明亮的供述,在孙明勇的带领下在潮安区沙溪镇下西林村旧厝社面前池庄祖厅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共计57.8千克及制毒原料、工具。

罪犯蔡明亮于2016年8月间,与钟子创、刘思秉(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合伙出资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石坑镇岭村准备制造甲基苯丙胺,其中蔡明亮出资80万元并提供价值约40万元的制毒原料氯化钯。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窝点,并现场扣押约500千克氯代麻黄素、55瓶(每瓶100克)氯化钯等制毒原料、工具。

罪犯蔡明亮伙同他人制造并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之一,应依法惩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劫罪犯陈霖,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罪犯陈霖于2000年4月6日15时许,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布梳街林家祠左巷18号601房被害人林某英家中向林某英借钱,因林某英拒绝,陈霖产生抢劫之念。陈霖从厨房拿了一把铁具,趁林某英不备,击打林某英致其倒地,又从厨房拿一把菜刀伤害林某英,致林某英失血性休克死亡。陈霖搜劫钱财、清理现场后逃走。2019年10月21日,陈霖被抓获归案。

罪犯陈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霖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陈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蔡明亮、陈霖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罪犯蔡明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陈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蔡明亮、陈霖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编辑:张蝶 吴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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