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单位及职务:***人民法院**级审判员、**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1日被**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19日被**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某甲在担任***人民法院**级审判员、审判×××委员、**庭庭长期间,利用审判职权以及对**法院的业务指导、案件请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7.43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84.98万元、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2.45万元),并为邱某甲、龙某某等人涉黑犯罪充当了“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邱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人民检察院以龙某某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时任赣州市***镇**村村主任邱某甲找到朋友黄某甲,请其帮忙找公检法和监狱系统的人为龙某某等人案件说情、打招呼,让龙某某等人案件不要定为涉黑案件、龙某某等人能够从轻处理,多次给黄某甲钱用于疏通关系。2011年底,黄某甲找到***原党委委员、调研员陈某乙,请其帮忙找人在龙某某等人案件上给予关照,并将邱某甲提供的1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乙。陈某乙随后找到被告人谢某甲,请谢某甲在龙某某等人案件上帮忙,后在赣州***庄内将黄某甲给的现金10万元送给了谢某甲。谢某甲召集合议庭讨论该案时,主动提出邱某甲未被列为被告人、邱某甲涉黑的证据不足及**政法委主要领导对该案很关注等意见,引导合议庭成员将龙某某等人涉黑案件定性为涉恶案件,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时,对龙某某等人案件的定性上明确提出“不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宜”的意见。谢某甲的上述行为对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未认定龙某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产生了影响,该案最终降格处理,谢某甲为邱某甲、龙某某等人涉黑犯罪充当了“保护伞”。

2019年5月,根据**公安局指定管辖,**公安局对邱某甲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

2.收受曾某甲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8年2月11日,**县**原副主席徐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徐某某提出上诉。2018年2月17日,徐某某丈夫曾某甲约被告人谢某甲在赣州见面,并在谢某甲车上送了现金人民币30万元给谢某甲,请谢某甲对徐某某案件予以关照、在二审从轻处理,谢某甲答应帮忙。2018年7月12日,赣州***院二审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3.收受林某某现金人民币23万元

2016年3月24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东籍商人林某某诉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一审开庭后,林某某通过陈某乙在被告人谢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请其帮忙说情、打招呼,让自己的案件尽快审理。之后谢某甲找到林某某案件的承办法官雷某某,要求其尽快审理。2017年4月24日,***法院就林某某诉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林某某的诉求得到了大部分支持。因张某甲不服判决上诉至***人民法院。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林某某担心案件改判及审理时间过长,再次通过陈某甲请谢某甲帮忙找***法院的法官说情、打招呼,并承诺给予20万元费用。二审判决前,林某某通过陈某甲在谢某甲位于赣州市***小区的家中送给谢某甲8万元现金。之后,谢某甲找到***法院法官刘某甲,请其为林某某案件说情、打招呼。2017年8月10日,***法院就上诉人张某甲与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不久,为表示感谢,林某某再次通过陈某甲在谢某甲位于***小区的家中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12万元。

4.收受陆某甲现金人民币21万元

2016年9月14日,赣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乙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陆某乙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为帮助陆某乙在二审减刑或拖延审理时间以达到在**县看守所服余刑的目的,陆某乙的妹妹陆某甲通过**县看守所民警郭某甲请被告人谢某甲在陆某乙案件上予以关照,谢某甲答应帮忙。2016年下半年,郭某甲受陆某甲委托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7年春节前后,郭某甲再次受陆某甲委托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陆某乙一案在二审期间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层报***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7年4月11日,陆某乙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后,谢某甲将其中10万元退还给了郭某甲,郭某甲收下后退还给了陆某甲。

5.收受刘某乙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价值12.45万元的茅台酒

2016年6月24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丙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该案属***院指定管辖,一审判决前需将量刑意见请示***院。为使刘某丙能在一审判处缓刑,2016年下半年,刘某丙的弟弟刘某丁经陈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谢某甲,请谢某甲在刘某丙案件上予以关照,谢某甲答应帮忙。2016年中秋节前,刘某丁通过陈某甲在谢某甲位于***小区的家中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6年11月底,刘某丁再次通过陈某甲在谢某甲家中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17万元。因刘某丙接受组织调查,谢某甲怕事情败露,于2019年6月28日将其中3万元现金退还给了陈某甲。

2016年11月底、12月初,刘某丙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为请被告人谢某甲在刘某丙案件上给予关照,律师邱某乙受刘某丙之子刘某乙的委托在谢某甲家楼下送了6箱茅台生肖酒、2箱红色茅台酒、2箱玫瑰金茅台酒和两盒茅台小酒版给谢某甲,酒的购买价为人民币12.45万元。2016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以刘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6.收受黄某乙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4月,定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因伙同钟某甲等人串通投标定南县**工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人民检察院以黄某乙、钟某甲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黄某乙为了能够判处缓刑,于2019年2月的一天在被告人谢某甲位于***小区的家附近,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请其对自己的案件予以关照,谢某甲答应帮忙。几天后,**人民法院将黄某乙、钟某甲等人串通投标罪一案的量刑意见(其中对黄某乙拟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八万元)请示***院,谢某甲看到后未提出反对意见。2019年3月18日,黄某乙被**人民法院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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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受陈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赣州市章贡区**镇商人陈某甲与被告人谢某甲系老乡,长期保持来往。2017年春节后,陈某甲到谢某甲位于***小区的家中拜访,陈某甲考虑到谢某甲人脉广,以前为自己朋友的案件处理多次找过谢某甲帮忙,以后在很多事情上还需要谢某甲关照或协调关系,便以祝贺谢某甲大儿子考上研究生为名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8.收受陈某丙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赣州**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丁等人涉嫌贪污罪向赣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上半年,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丁的外甥陈某丙找到江西**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某戊,请其帮忙找人帮陈某丁判缓刑或从轻处理,并给了10万元现金给刘某戊用于疏通关系。之后,刘某戊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甲,请其关照陈某丁。2018年7月6日,陈某丁因犯贪污罪被赣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丁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刘某戊再次找到谢某甲请其对陈某丁给予关照,帮陈某丁判缓刑或减刑,谢某甲答应帮忙。2018年12月28日,***院对陈某丁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陈某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9年1月底,为表示感谢,刘某戊将陈某丙给其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了谢某甲。

9.收受李某甲现金人民币9.98万

2015年1月21日,李某乙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乙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李某乙哥哥李某甲通过赣州**科员陈某戊及安远商人欧阳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谢某甲。2015年初,李某甲由陈某戊陪同到谢某甲位于***小区的家中,请谢某甲在李某乙案件上给予关照,帮李某乙获得从轻处理,并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9.98万元。李某乙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甲叫承办法官周某甲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看上诉人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后经合议庭合议提出将案件发回重审,谢某甲没有反对。2015年4月24日,***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李某乙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11月23日,**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10.收受郭某乙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6月5日,吉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吉安籍商人郭某乙诉江西**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郭某乙找陈某甲帮忙找人打听自己的案件,争取尽快判下来。陈某甲遂找到被告人谢某甲,请其帮忙找吉安**院的法官对郭某乙的案件给予关照。谢某甲通过吉安**院的陈某己法官得知郭某乙案件承办法官陈某甲的电话,后打电话给陈某甲询问郭某乙案件的进展情况。2018年10月左右,陈某甲陪同郭某乙到谢某甲位于***小区的家中,郭某乙请谢某甲在自己的案件上帮忙,并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给谢某甲。2018年底,谢某甲和陈某甲一起到了吉安**院,谢某甲找到郭某乙案件承办法官陈某甲,请其帮忙尽快将郭某乙的案件判下来。2019年3月12日,吉安**人民法院对郭某乙诉江西**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郭某乙的诉求得到了大部分支持。

11.收受谢某丙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5年6月9日,曾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0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开庭后,曾某乙找到其前姐夫谢某丙,提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的稀土收购单价过高,如果能按当时的市场价认定,自己不构成犯罪,因此想申请对鉴定结论和稀土定价重新鉴定,请谢某丙找人帮忙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打招呼,启动重新鉴定。不久后,谢某丙找到被告人谢某甲,请其帮忙为曾某乙案件打招呼,启动重新鉴定,对曾某乙能够不判刑或是争取判缓刑,谢某甲答应帮忙。2016年初,谢某丙在定南县城**门口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5万元。最终曾某乙因重新鉴定费用太高未申请重新鉴定。2016年1月15日,**人民法院以曾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2.收受周某乙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7月27日,**人民检察院以戴某甲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戴某甲父亲戴某乙多次要求女婿周某乙找人帮忙为戴某甲案件说情打招呼。2016年下半年,周某乙通过时任**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某甲请被告人谢某甲在赣州**酒店吃饭,周某乙向谢某甲询问了解戴某甲案件并请谢某甲予以关照。饭后,周某乙叫杨某甲将戴某乙之前准备好的烟酒和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给了谢某甲。2017年2月17日,戴某甲被**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一审宣判后,戴某甲提出上诉。谢某甲在**会议讨论该案时提出不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改判的处理意见。2017年11月1日,赣州***院对戴某甲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以戴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3.收受陈某乙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7年初,时任江西省**有限公司工程师郇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7年9月,郇某某的案件移送到了**人民法院,时任江西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乙多次找被告人谢某甲请其对郇某某予以关照,谢某甲答应帮忙。2017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以郇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为表示感谢,2017年底的一天晚上,陈某乙开车到谢某甲位于***小区家的楼下,在其车上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4万元。

14.收受钟某乙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6月,赣州籍商人钟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被取保候审,2016年8、9月份,钟某乙找到陈某甲请其帮忙找被告人谢某甲为自己的案件说情打招呼,争取判缓刑,并给了3万元现金给陈某甲委托其送给谢某甲。不久后,陈某甲找到谢某甲,请谢某甲帮忙找**人民法院的人打招呼,给钟某乙判缓刑,并在谢某甲办公室将现金人民币3万元送给了谢某甲,谢某甲答应帮忙。2017年5月26日,**人民法院以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一审宣判后,钟某乙提出上诉,陈某甲再次找谢某甲请其对钟某乙予以关照。谢某甲向二审承办法官肖某某提出对钟某乙予以关照,后肖某某查明钟某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二审以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5.收受赖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9年3月11日,**人民法院以温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温某甲提出上诉,温某甲女婿赖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谢某甲,请谢某甲帮其岳父温某甲在二审改判无罪或减轻处罚。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赖某某和谢某甲一起到了谢某甲侄子谢某丁经营的**茶庄。喝茶期间,赖某某再次提出请谢某甲在其岳父温某甲案件上予以关照,争取二审改判无罪或减轻处罚,谢某甲答应帮忙。在茶庄内,赖某某给了现金人民币3万元给谢某丁,请谢某丁转交给谢某甲。谢某丁在赖某某离开茶庄后即将这3万元现金给了谢某甲。2019年5月30日,**人民院对温某甲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以温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16.收受刘某己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8年1月,杨某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被羁押在**看守所。取保候审期间,杨某乙和其朋友刘某己谈起自己的案件,刘某己表示愿意帮忙找人为杨某乙的案件打招呼。2019年3、4月份,刘某己打电话约被告人谢某甲到**茶庄喝茶,喝茶期间,刘某己向谢某甲说起杨某乙案件,并请谢某甲向**人民法院的法官打招呼,对杨某乙从轻判处,谢某甲答应帮忙。在茶庄内,刘某己送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9年6月10日,**人民法院以杨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17.收受律师谢某乙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5月,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乙代理了**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熊某某、曾某丙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谢某乙系被告人曾某丙的辩护律师。案件一审开庭后,因该案判决前需将量刑意见请示***人民法院。2019年5月,谢某乙找到被告人谢某甲,请其在审查**人民法院量刑意见时对曾某丙给予关照,给曾某丙判缓刑,并在谢某甲位于***小区的家楼下送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给谢某甲,谢某甲答应帮忙。熊某某、曾某丙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目前尚未判决。

18.收受律师谢某丙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2月14日,**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甲等人犯串通投标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开庭后,因该案判决前需将量刑意见请示***人民法院,朱某甲姐姐朱某乙找到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丙,请谢某丙帮忙让被告人谢某甲在朱某甲的案件上多关照。2018年12月底,谢某丙在***人民法院旁的路边送了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谢某甲,请其在朱某甲的案件上给予关照,谢某甲答应帮忙。2019年4月29日,**人民法院以朱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宣判后,朱某甲提出上诉,现该案已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被告谢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监察委交代第五起犯罪事实。**监委同年9月9日立案审查调查谢某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于同年9月17日下午在***馆将谢某甲带走并留置。调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交代了监委已掌握的其收受刘某乙、黄某乙、陆某甲人民币73.45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曾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陈某甲、邱某甲、李某甲、郭某乙、谢某丙、陈某乙、赖某某、刘某己、钟某乙、谢某乙、谢某丙等人贿赂人民币123.98万元的犯罪事实,后谢某甲向监委退缴赃款人民币71.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务员登记表、职务任免通知、相关案件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谢某丙、邱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证人赖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7.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甲在第5起犯罪事实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其余17起犯罪事实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光

唐强英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