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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这已是于某第三次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8月22日,于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2010年9月3日,于某再次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满释放后,为快速获取钱财供自己挥霍,于某便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名,通过各互联网交友平台“广撒网”。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两年间,于某同时与9名女友发展“恋爱关系”,共计骗取9名被害人69.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于某以装修农庄、结算工人工资、儿子做脑瘤手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房屋贷款、银行信用卡资金共计20万元。2018年6月,于某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取得被害人项某信任后,以承包湖南某大学食堂为由,骗取项某房产抵押贷款、人寿保单贷款、现金、银行信用卡资金共计20万余元。2019年3月,于某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取得被害人陈某信任后,以承包湖南某大学食堂内门面为由,骗取陈某现金、微信转账资金等共计3.6万元。5月,于某以承包学校超市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银行信用卡资金5700元;7月于某以承包湖南某小学小卖部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银行信用卡、微信微粒贷、黄金项链典当资金共计14389元。同年7月,于某伪造校服订制合同,以缺少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资金1.5万元。12月,于某伪造房产证,以承接学校校服、承包学校小卖部、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银行信用卡、现金共计10.5万元。2020年4月,于某伪造校服订单合同,以承包某小学超市、承接校服订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微信转账、银行信用卡资金共计10.28万元。6月,于某以开店缺少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边某现金、支付宝花呗资金9204.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各项情节,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