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消息,一对情侣在同居4年后分手,男方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房、车自己也有一半份额,并为此来法院起诉。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共同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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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目前也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对男女朋友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处理。因此,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只能按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事实上,在同居期间,为了分割共同财产,法官也会充分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上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属于共同财产的一方来举证证明。非婚同居关系系当事人共同生活的一种事实状态,不同于婚姻而形成的特殊人身财产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够确定共有份额的,应当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这里隐含的是法律并不认为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当然属于共同财产,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进行规定,因此在证明责任上,就应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处理规则来进行处理。

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则上应当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下应由主张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然而无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我们想证明某部分财产是个人财产,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我们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该部分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处理。

当然原则归原则,具体的认定的话还有诸多具体问题,比如“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买房”等等,都有着诸多需要进一步阐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