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而紧随其后,证监会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确保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顺利实施。

当事人承诺制度其实就是一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的纠错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当事人的赔偿制度,它可以通过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方式来让投资者及时地得到赔偿,因此,这也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所谓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指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这一制度的好处就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这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正因为是当事人主动承诺对投资者赔偿,所以这就避免了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诸多麻烦。可以让投资者尽快地获得赔偿。毕竟对于当事人的承诺,当事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会对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所以,在赔偿投资者问题上,当事人开不得“空头支票”。因为只有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监管机构才会终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而在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将不再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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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花钱买平安”。虽然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护投资者的性质,重视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该项制度也不是花钱就可以了。因为从当事人的承诺来说,也还涉及到纠正违法行为及消除损害与不良影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承诺制度也只限于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实际上,有六种情形是不适用于该项制度的。

比如,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或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又比如,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等情形的。因此,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到平安的。

其实,对于适用于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有关公司来说,“花钱买平安”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行政和解制度。这一制度在境外市场其实还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在美国股市,经常会有一些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在上交巨额的和解金之后,就免于监管部门的处罚了。这一制度,既让上市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了必要的代价,也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同时还可以让投资者快捷地获得赔偿,因此,这一制度是值得推崇的。

对于A股市场来说,实施这一制度的条件也基本具备。因为投资者承诺制度需要上市公司拿出一笔不菲的承诺金,这其中既包括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也包括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同时还包括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所以对于国内上市公司来说,之前是很难接受这笔承诺金的支出的。但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随着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不仅上市公司违法的成本大幅提高,而且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金额也是天价赔偿。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接受和解,交纳承诺金或许是值得的。

当然,当事人承诺制度能够解决的还是有赔付能力的上市公司在违法违规情况下赔付投资者的问题。但对于那些缺少赔付能力的上市公司来说,显然并不适用于当事人承诺制度,这类公司如何赔付投资者损失,这个问题目前仍然还是A股市场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希望监管部门能够予以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