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冯宝珠、冯珠子因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冯宝珠和冯珠子的父母过世后,留有一套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老宅。洛阳市于2001年4月为冯素霞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冯宝珠、冯珠子因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侵犯了其合法继承父母财产的权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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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再审申请人冯宝珠、冯珠子主张应当继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以此为由认为其与本案被诉的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再审申请人冯宝珠、冯珠子认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由其继承,可以另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律师建议: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村民可以根据民事救济途径,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