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 记者 周美娇 见习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赵倩

11月29日上午,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被告黄某的代理人在承办法官李林峰的主持下,将14438元赔偿款送到原告杨某手上,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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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5日17时许,黄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在道牙上行驶,将步行的杨某撞倒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杨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左侧腕关节脱位,已花费医疗费7600余元,并未治愈。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杨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李林峰受理案件后,立即联系黄某,向其阐述其应承担的责任。黄某表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杨某受伤深感愧疚,但事故发生后,已先行垫付3000元医疗费。因自己已年近八十,生活困难,希望能和杨某协商具体赔偿金额。

11月25日,在庭审过程中,黄某陈述了自己的情况,并向杨某表达了歉意,希望能与杨某达成调解。最终,在李林峰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黄某于11月30日前支付杨某各项赔偿14438元,支付完该费用后,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纠纷。

三天后,李林峰再次致电黄某,敦促其积极筹集赔偿款,一定要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日期内将赔偿款履行到位。11月29日,黄某的代理人带着赔偿款来到了法院,遂发生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