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

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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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出生,文盲,莒南县人,农民。1993年9月1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1月2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七千元;2015年4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莒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4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5月19日、20日、22日、23日、25日,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他人驾驶三轮车先后七次来到莒南县某村芦苇厂,盗窃莒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在此处价值7360元的河沙,后将所盗窃的价值7040元河沙销售牟利,剩余价值320元的河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盗窃现场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七次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