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名公安干警沦为阶下囚,收受12万元,故意不抓捕嫌疑人,致使嫌疑人又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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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有着大专学历,是一名公安干警,2018年5月17日,吕某甲办理了巴某某、以某某强奸案。

该案立案侦查后,以某某的家人,为了能让以某某不受到法律追究,通过中间人吕某乙找到了办理案件的吕某甲,让其予以照顾,并给了吕某甲12万元钱。

俗话说的好“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吕某甲收到钱财后,故意对以某某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实施任何抓捕行动,致使以某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以某某在逃期间,因驾驶摩托车撞死一匹马,被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吕某甲于2018年10月中下旬将收取的请托款12万元退还以某某家属,直到2018年11月6日才对以某某决定拘留,于11月20日对以某某上网追逃。

因为吕某甲放纵犯罪的这种行为,致使以某某又犯新罪。

本案的法律问题,吕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吕某甲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吕某甲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以某某强奸案件时,明知以某某系犯罪分子,在收受以某某家人给的12万元钱后,故意不采取任何抓捕措施,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在以某某脱逃期间,以某某一次被行政处罚,一次被刑事拘留,吕某甲包庇以某某的行为后果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面对吕某甲的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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