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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国家干部,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村。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3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皮卡车从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沿冯李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白家桥西碰撞被害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驾驶的东南牌面包车(鲁******),在白家桥东碰撞被害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村)驾驶的白色宝马车(鲁******),继续行驶过程中碰撞被害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村**号)驾驶的红色四轮电动车,后驶入S236省道行驶,在**村附近碰撞被害人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乡**庄**村**号)驾驶的等待红灯的宝骏牌面包车(鲁******),车辆失控驶入对方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油罐车(豫******)碰撞,张某甲所驾驶的机动车旋转360度撞到土堆被迫停车。被撞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

被告人张某甲当场被查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傅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5.山东光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与五辆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驾驶的车辆严重损坏被迫停车,造成六辆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