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滨小影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租赁邹平市**北边、**路沿街房经营“**”足疗店,期间李某甲多次介绍卖淫女到足疗店内卖淫。2019年夏天,因害怕足疗店被查,李某甲又租赁邹平市**N座**室,多次介绍卖淫女到该出租房内卖淫。每次卖淫所得李某甲和卖淫女按照比例分成。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将卖淫女照片发送给张某某让其选择,张某某选好卖淫女王某某后,李某甲联系卖淫女王某某到邹平市**酒店一房间内等候,之后李某甲通知张某某到该房间内,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卖淫一次,李某甲从中分得80元。

2020年6月16日16时许,魏某某到“**”足疗店内,被告人李某甲与魏某某谈好价格后,李某甲联系卖淫女翟某某到**N座*室等候,李某甲带领王某某到该出租房内,翟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卖淫一次,李某甲从中分得8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足疗店内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的电子档案、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翟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李某甲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挣钱要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