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大队长,为获取口供,殴打嫌疑人,最终自己变成罪犯。1983年出生的汪某某,有着一份让人羡慕的工作,在公安局上班,任副大队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0年10月初,汪某某所在的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突击队,汪某某任突击队二组组长,组员有魏某某等人。

2020年10月24日下午,公安局将“**”系列**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抓获归案。当晚,公安局安排汪某某、魏某某负责审讯。

2020年10月24日21点左右,汪某某和魏某某在公安局刑警大队一楼询问室开始对姜某某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汪某某见姜某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较少,还有大量的犯罪事实未交代,为逼取姜某某的口供,汪某某先后多次用扫把棍殴打姜某某。

次日凌晨2、3点左右,汪某某停止了审讯,让姜某某休息。上午7点左右,汪某某与玉山县公安局民警苏某某将姜某某送至玉山县公安局办案中心。

2020年10月25日21点左右,汪某某等人将姜某某带出玉山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指认现场。因姜某某在指认现场过程中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随后汪某某等人将姜某某带至刑警大队一楼询问室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汪某某等人为逼取姜某某口供,先后使用扫把棍殴打姜某某,姜某某被打后身体不适。

次日凌晨1点左右,汪某某等人将姜某某带到医院看急诊,经诊断姜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皮下血肿。后汪某某等人将姜某某带回公安局办案中心休息。经鉴定:姜某某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

本案的法律问题,汪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汪某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汪某某作为公安局的副大队长,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口供,在审讯过程中多次殴打犯罪嫌疑人,致其轻微伤,汪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获取口供行为仍然是侦查、讯问中的主攻方向,像本案的汪某某,曾经是审讯犯人的公安局工作人员,为了获取口供,自己变为了罪犯,汪某某的这种行为,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是如何评价呢,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