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很多农村的村民咨询一个问题: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在征收时,不清楚可以享受哪些合理的补偿,总觉得拆迁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但是又不知道法律关于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今天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让大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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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0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成五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土地补偿费。

该项费用位支付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对已栽种未收获的农产品的补偿,而地上附着物是对于农地里搭建的如大棚、灌溉系统等的补偿。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村民住宅的补偿。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从安置补助费和个人应得的土地补偿金中支付,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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