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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预防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即日起将对辖区所有上路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1、上路行驶的二轮、三轮电动车;

2、上路行驶的二轮、三轮摩托车。

二、整治内容

1、严查驾乘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严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3、电动车未安装号牌;

4、严查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严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

6、严查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伞;

7、严查酒后驾驶二、三轮摩托车;

8、严查电动三、四轮助力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9、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社会团体要积极作出表率,并引导所属人员向亲属、朋友积极宣传,文明驾乘电动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互相宣传转告,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洛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30日

(来源;洛宁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