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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

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加强县内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 GB 12995-2006)的除外。

二、自2021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1年12月1日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2年2月28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现加装雨棚、乱停乱放、违法载人、随意变道、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属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过渡期后(2022年3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广大居民不要购买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切勿轻信个别不法商家的“老年电动代步车不需上牌、不用买保险、不需驾驶证”等虚假广告宣传。(目前市场上在售的三轮、四轮电动车,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机动车”相关标准,多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仍需要办证、上牌、买保险。)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上级部门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浠水县道路交通安全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28日

审 核:缪 全 舟

蔡 俊

编 辑:闫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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