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竟然在街道

手持“加特林”火光四射?

如此嚣张!

究竟怎么回事?

近日

@天津治安接到网民视频举报

视频显示一男子在北辰区手持烟花筒

向空中发射多枚烟花

并将该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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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与公安北辰分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视频研判分析

快速锁定嫌疑人

并将涉事男子查获

该男子说

发布在短视频平台

只是为了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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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这种方式吸引一点流量

自认为是晚上

不会被人发现

没想到这么短时间就被找到了

最终

该男子如实供述了

非法燃放烟花的经过

公安机关依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对其给予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并进行教育

无独有偶

警方近期又接到举报

另一男子同样

在网络发布放烟花视频

更夸张的是

面对网友的评论

发布视频的人

态度极其嚣张

甚至公开挑衅说

“直接打110,要不跑了,快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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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警后

公安河北分局鸿顺里派出所

立即开展工作

将违法嫌疑人乔某依法传唤

对其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禁放烟花爆竹//

年关将至,再次提醒大家,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各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今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然禁止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11月11日,市公安局对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作出部署。公安机关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10,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线索。

编辑 | 韩振

来源 | 天津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