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因30余名学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校长痛哭“无能为力”,因为是教体局统一招标。近日,河南封丘县“30余名师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一事在网络发酵后,迅速引发舆论关注。据悉,事件发生在河南新乡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目前当地已经组织多部门成立调查组展开深入调查,当地纪委也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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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聚焦:河南封丘突发师生集体呕吐,起因竟系学校营养餐!

11月27日,河南封丘再次通报了学生餐后呕吐腹泻事件的最新调查处理进展,初步判定本次事件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如何解读呢?就是指摄入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疾病,这也就指明了本起事件的问题确实出自于“营养午餐”,这是一起食品安全事件。

同时通报也给出了初步的处理结果,有4人被立案调查。

据最新消息,11月30日,涉事送餐公司负责人吕某、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事关学生安全,岂会如此马虎大意?据悉,涉事的配餐公司北京志宏恒达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3月以900万的注册资本在北京昌平区注册,其经营范围也是五花八门,包括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计算机、企业管理餐饮服务等等,曾因违反相关环保规定被行政处罚过两次。同时,这家公司在2021年9月22日成立了封丘分公司,注册地与招标文书所显示的中标单位配餐点是一致的,均为封丘县赵岗镇南常岗小学,而此次事件发生的戚城中学就是属于他的配餐范围,但是项目中标却是在2021年8月

资料显示,该公司是通过当地公开采购项目以942万的预算中标的。在2021年8月至11月中旬,这一招标项目已经遭到至少3次投诉,被质疑“中标公司存在造假现象”、“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直接接触”、“变更招标文件”、“采购流程不符合规定”等,以上均被作出了驳回投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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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先前的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否为实?驳回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封丘分公司又是如何通过招投标的资格审查的?其背后是否另有隐情?为何呕吐腹泻事件发生后,家长们均反映了不希望这家公司继续送餐,但该公司还一直在配送,直至校长无奈哭诉“换不动”引发舆论后才被紧急停止。

难道“教体局招标”就可以成为“护身符”了吗?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本起事件。

以法说事:无证经营的配餐公司,如何招投标?

1. 对于事件中的涉事配餐公司边供餐、边整改、边办证,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回顾本起事件中的各时间点:该涉事配餐公司(封丘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2日,10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直至11月25日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项目中标时间却是2021年8月16日,并于10月9日就开始给学校配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该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因此,该涉事配餐公司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学校供餐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此次事件造成30余名师生呕吐腹泻,官方初步通报也认定这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这之中涉及的各方分别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反食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违反食安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视频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因此,官方通报中对于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并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均予以立案审查调查。而对于采购项目招投标和涉事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需要着重审查包括: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问题、招投标的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涉事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是否存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情形,此外调查的对象还应当包括当地的教体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评标的专家等等。

结语:

教育部曾发布《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其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避免发生一些徇私舞弊之事。而此次学生集体呕吐事件的发生,随着调查愈发深入,背后所挖掘出的诟病也就愈多。

无证经营、20年合同、招标不合理等问题的逐渐披露,都有待官方进一步深入调查和通报。这是孩子的营养餐,不是某些人的油水,事关食品安全、更事关学生的健康问题,是容不得半点闪失和马虎的,必须一查到底。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