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七年的供暖时间中,用户只交了第一年的供暖费,此后的六年一直欠缴费用。提供了供热服务却收不到供暖费,供暖单位于是将用户诉至法庭,要求其补缴六年的供暖费及违约金合计一万余元。但是在庭审中,供热单位却因为工作马虎,拿不出关键的证据,最终被法院判定只能收取两年的供暖费。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供热单位吃了亏呢?一起来看一看详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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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戴先生在市北区拥有一套住房,2012年到2019年的七个供暖季里,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能源热电)一直向戴先生的这套房子供暖,但是除了第一个供暖季外,此后的六个供暖季,戴先生一直未缴纳供暖费。

戴先生的理由是,自己从未在这套房屋内居住,因此,在缴纳了2012至2013年度供暖费1168.2元后,就办理了停止供热申请,申请停止供热。

2019年6月,因为需要将这套房屋启用,戴先生于是向青岛能源热电提出恢复供暖申请。不料申请提出后,青岛能源热电发现戴先生还欠着六年的供暖费,遂要求将供暖费补齐才可重新开通。

戴先生觉得自己已经申请停止供暖了,青岛能源热电仍然继续供暖是其工作失误,以此要求补缴供暖费完全没有道理,不能让用户来承担自己工作失误的后果。

青岛能源热电则认为戴先生从未提出过停止供热申请,双方争执不下,只能交由法律来评判。

双方争执得很厉害,但是在法庭上却都拿不出证据:戴先生拿不出证据,证明曾经申请停止供暖,而青岛能源热电则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向戴先生发出过催缴供热费的通知。

也就是说,青岛能源热电在戴先生未及时缴纳供热费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催缴、给予宽限期直至停热等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法庭审理后认为,戴先生主张其于2013年提出停止供热的申请,但无法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青岛能源热电在2013年至2019年戴先生未缴纳供热季供热费的6年时间内,从未向戴先生发出过催缴供热费的通知,属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戴先生赔偿。

最终,法院结合青岛能源热电的诉请及戴先生的抗辩情况,判定戴先生支付青岛能源热电两个供热年度的供暖费两千三百余元。

看完判决,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诉讼时效不是三年吗?

这里就牵涉到社会公用企业具有特殊性,诉讼时效不宜严苛的问题。

因为供热单位属于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也基于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继续履行等特点,所以,在审理追索供热费的案件时,一般应该遵守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应过于苛求,除非供热单位明显怠于行使权利。

连续六年不予催缴欠费,算不算明显怠于行使权利呢?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