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8时许,莱州市公安局虎头崖派出所接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虎头崖镇埠孙村东有人阻碍高铁正常施工。

接警后,派出所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市公安局打击阻碍高铁施工工作专班通报,并会同专班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现场调查了解,虎头崖镇埠孙村村民孙某某等人因不满村集体高铁补偿款分配方案,采用人、车拦路的方式阻碍高铁正常施工。期间,公安机关和村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孙某某等人离开施工现场,但于当日下午14时许,孙某某再次来到施工现场,采用以车堵路的方式阻碍施工。15时许,民警依法将孙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因扰乱单位秩序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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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

也扰乱了正常的的社会秩序

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