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失恋后,因没勇气自杀,遂产生了杀害邻居8岁女孩后被判处死刑的想法。将女孩杀害后,女子求生欲极强,后在开庭时,数次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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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在黑龙江七台河。女子吴安歧与男子王某相识后,二人情投意合,并迅速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可吴安歧父母觉得其年龄还小,故反对其太早谈恋爱。但王某及其父母都非常喜欢吴安歧,故在王某的提议下,由王某父母出资6000元,让二人私奔到附近一个城市生活。

让吴安歧万万没想到的是,其心爱的男友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后,就开始反悔了。于是,二人私奔不到7天,就各自回家并分手了。此后,吴安歧一直认为其被王某一家人给毁了,故从此就躲在家里,不再与任何人来往、接触。

吴安歧失恋不久后,便产生了自杀的想法,但由于其没有勇气下手,故又产生了杀害其他人后,等待被判处死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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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7日中午,吴安歧在家门前看到邻居家8岁女孩杨阿凤,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其把作案目标放到杨阿凤身上。于是,吴安歧回家取了一把刀藏在身上后,便出门找杨阿凤称,要与其到山上玩耍。

天真且毫无防备的杨阿凤与吴安歧,一起来到山上后,吴安歧见四处无人时,将杨阿凤推倒在地上,并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奄奄一息后,吴安歧撩起其衣服,在其腹部、背部各捅两刀后,逃离现场。

杨家人发现孩子失踪后,曾询问过吴安歧是否曾见到过杨阿凤,吴安歧称当时由于害怕,故谎称未曾见过杨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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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第三天,杨阿凤的尸体在山上被找到。至此,19岁的吴安歧也被警抓获归案。后经鉴定,吴安歧作案时具有心境障碍(即抑郁发作),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案说法:

愤怒!自己不敢自杀时,产生杀人后等待被判处死刑的想法,实施杀人后,又不想被判处死刑。这是哪门子逻辑,别人的生命岂能容忍汝等如此这般戏弄?实在太可恶了!

法律该如何评价本案?

本案吴安歧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将被害人哄骗至山上后,先是以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窒息,后又使用刀刃分别刺向被害人的腹部、背部各两刀。据此,吴安歧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像吴安歧这种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与所造成的后果的故意杀人案,一般都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本案吴安歧作案时,系精神病发作期间,即代表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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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安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当初一心求死的吴安歧,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发生值得深思!个人认为,除吴安歧及其男友外,吴安歧父母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当发现女儿因失恋受挫后,作为父母,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引导,以致于其陷入无法自拔至想自杀的想法,并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最后,希望各位家长引以为戒!即对孩子的成长不能只提供物质方面的满足,还需从精神方面加以关爱!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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