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你怎么了,你去告也没用,我们是大领导!”近日,一名女子手持身份证,在网上发视频实名举报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某涛多次对其进行家暴,“他说打我打得太轻,应该把我打死。”她还称张某涛家属也曾对自己进行威胁。该女子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一份民事调解书显示,她与丈夫张某涛已协议离婚,男方补偿女方70万元。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叶律说法】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遭遇家庭暴力,不能妥协忍让,要坚决依法维权。就本案而言,该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身为领导干部的丈夫家暴,勇气可嘉。我们来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1、如果确有家暴事实,女子的丈夫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被害人有权要求施暴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要结合施暴次数、暴力程度、损害后果、施暴者的经济承负担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如果张某确实实施了家暴行为,那么要依据情节轻重,受到警告等处分,甚至有可能被开除公职。

此外,如果张某的家暴行为,导致该女子受到轻伤以上伤情,还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2、该女子已经与丈夫离婚,还能否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时效限制,可以在离婚后的任何时候提出。虽然该女子已经与丈夫离婚,但是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前夫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著名思想家歌德曾说“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面对“暴力”行为,勇敢地予以回击至关重要,“沉默”只会带来“变本加厉”,“家暴”面前,请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关注@叶帅浩律师,带你看尽世间百态,避开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