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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菏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道路新建、改扩建也在快速进行,一条条“断头路”被打通,不少道路被拓宽。与此同时,道路年年修、年年挖的现象也为广大市民所诟病。

100米内挖了3条沟

今秋以来,菏泽城区内不少道路再次被“开膛破肚”。以菏泽火车站周边区域为例,桂陵路、中山路、永昌路等道路都有不同程度的挖掘现象。11月29日,记者在中山路菏泽市实验中学东侧看到,在这段不到100米的距离内,挖了3条横贯马路的沟,沟宽约1米。其中一条已经回填修复,另外2条已经浇灌了水泥,还没有铺设沥青,沟上铺有钢板。每当车辆和行人通过时,便会传来“哐啷”一声响。

随后,记者在菏泽火车站西南方向、桂陵路某小区附近看到,从该小区东大门延伸到马路中央,挖掘了一条沟,目前已经浇灌了水泥,还没有铺设沥青。从桂陵路、永昌路交叉口西行,有一段道路刚刚修补好,黑色的“伤疤”极易让人与正常路段区分开来。

浪费资金、影响交通、影响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年年修、年年挖的现象,一直为广大市民所诟病,有人形象地称这种现象为“马路拉链”。

城市道路分级管理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彻底治理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机制。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划转至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市区建立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许可报告制度,牡丹区、菏泽开发区、菏泽高新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后,要及时向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城市道路分级管理体制。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等10条市级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除10条市级城市道路之外的其他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确保一次建成,

从源头上消除道路挖掘乱象

建立市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财政等部门和“三区”、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全部建成,从源头上消除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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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5年内不得挖掘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审批许可申请后,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详细情况函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10条城市道路报市政府批准。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将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挖掘位置、施工时间等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许可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严格依法处罚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箱体、管线、杆线、盖板、雨篦等附属设施,要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要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方位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严格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督促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牡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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