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警检查车辆,驾驶人应该出示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配合民警工作。而近日,韶关乐昌有名驾驶人,在面对检查时,却拿出一本“警察证”。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事情果然没那么简单。

11月25日12时许,乐昌交警在S248线正升路段对一辆粤F牌小车进行检查,要求驾驶人鄢某祥出示相关证件。鄢某祥始终磨磨蹭蹭、欲言又止,随后在其挎包里一阵寻找,拿出了一本“驾驶证”和“警察证”,并声称“我是自己人”。民警当即对其出示的驾驶证进行检查,发现驾驶证系伪造,再对该车车牌进行检查,车牌同样系伪造。民警紧接着又从车上发现了伪造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和警用标识。面对这名自称“同事”的男子,民警核查其身份,确认其并非人民警察,立即对鄢某祥和其驾驶车辆、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并移交乐昌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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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鄢某祥(男,乐昌人,36岁)因虚荣心作祟,通过制假证小广告的不法商人,购买了伪造的人民警察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不料,第一次使用就被执勤民警一眼识破、逮个正着,鄢某对其多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鄢某祥因涉嫌使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三项违法行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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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冒充人民警察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媒体记者 张中

通讯员 张航 王洪辉 胡兆辉 文/图

编辑 陈丽君

实习生 吴霆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