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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主师者之范

赋荣誉

设立国家教师奖

依规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强师德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

牟取不正当利益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提门槛

若想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

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并获得相应学位

保待遇

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绩效工资分配应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的激励

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对教师予以倾斜

严管理

诱导学生有偿补课

将被开除或者予以解聘

并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1年12月20日。

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法规从九章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

设立国家教师奖

国家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职责任务和从业特点,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

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

据征求意见稿显示,若想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同时,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的准入门槛也有所变化,基本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的学历。

和修订前的法规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教师的学历要求。举例来看,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为,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则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等情形,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从教的教师,由学校出具意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学校进行注册;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从教的教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中小幼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对教师予以倾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将被开除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综合《北京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