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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与希望,其成长阶段需要家庭及社会的呵护与灌养。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部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权益无法保障的现象。近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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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组建新的家庭,

叔叔成了他的依靠

小星是名活泼开朗的小学生,虽然从记事起母亲就不在身边,却有一个疼爱自己的父亲。可天有不测风云,因为一场交通意外,父亲永远离开了小星,还有谁的臂膀可以倚靠?母亲在外省已组建新的家庭,对小星多年未给予照料,也无监护意愿。叔叔大福事实上承担起了照料小星的责任,可大福并非小星的法定监护人,在照料小星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叔叔大福便以申请人名义向淳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小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小星的监护人。

母亲离开,父亲去世,

他和祖母相依为命

小晨是一名初中生,现在随祖母生活。出生那会儿,小晨也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小晨母亲的老家在外省,伴随着小晨长大的还有父母的争吵,最终小晨母亲选择离开他和父亲。母亲离开后,从未探望过小晨,也未尽过抚养义务,父亲便带着他和祖母一起生活。然而,一场疾病带走了小晨的父亲。如今只剩下小晨和祖母相依为命,小晨已然成为典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了方便小晨的日常学习生活,祖母向淳安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小晨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其作为小晨的监护人。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法院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审核,并与申请人及法援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考虑到申请人诉讼能力较弱,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等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建议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同时也积极联系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支持起诉,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开庭审理前,淳安法院、淳安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多人次的调查走访,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监护条件。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后出具支持起诉书,并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淳安法院在审核相关证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终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用司法的力量捍卫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治的温情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让每一朵“向日葵”都能向阳而生,循梦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