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杨某因腹痛待查于2016年10月10日19时许,至被告医院急诊,经检查后诊断“肠道感染”,予以抗感染、禁食、补液治疗并留观。10月11日凌晨诊断“急性肠胃炎、应激性高血糖”收入x市儿童医院消化科,给予扩容补液等处理,9时40分患者做CT时出现抽搐至监护室抢救,行腹部穿刺:见不凝血。10时40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消化道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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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陈述

2016年10月10日晚6时许,患者杨某因腹痛至x市x医院就诊,经血常规、大便常规检查后,因诊断不明建议患者至专科医院就诊。2016年10月10日晚7时许,患者至被告x市儿童医院急诊就医。就诊后给患者输液、抗感染治疗并检查腹部超声和直立位腹部平片。当晚21时15分因患者腹痛呕吐加剧而急诊留观。期间病症加剧,被告安排患者收入消化内科病房诊治。

当晚下半夜因患者腹痛频繁且剧烈,被告知仅需维持禁食、补液,目前无特殊处理,须待第二天早上的检查结果。次日晨6时许患者开始发热,医生给予口服退热药及冰袋物理降温。

仍嘱家属自行带患者进行检查,在CT室门口等候CT检查时患者发生抽搐,即送急救室抢救,抢救半小时后,抽搐情况持续存在,随即送往PICU重症监护室抢救。因抢救无效,患者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10时40分宣告死亡。

另原告认为在患者住院期间,被告伪造监护人签字进行双侧腹腔穿刺,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按照侵权责任法,如果被告有伪造病历等情况,应推定被告有过错,要求被告承担全责。

原告认为,在x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时被告参加鉴定会的消化科医生张某与鉴定专家组的两位专家有利害关系。专家朱某某是张某的博士生导师。另一位专家陈某在张某攻读博士时系同事关系。在鉴定过程中三人均未主动回避,故法院应不予采信,而应采信x市x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

三、医方观点

就诊经过以病史材料及两级医学会中诊疗陈述为准,愿承担50%责任。x市医学会在抽签之前已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予以回避,朱某某不符合鉴定需要回避的条件,所以没有回避必要性。x市医学会组织鉴定的专家有5人,

鉴定意见是5名专家综合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后得出的,所以该鉴定意见是公平公正的,应被法院采纳。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某某参加鉴定会时与张某有过沟通,也不能否定鉴定意见的公正性。10月11日患者有过排便,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并非肠梗阻,故患者肠梗阻依据不足。被告认为,应当采信x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

四、鉴定意见

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住院情况:患者急诊所行的血气分析提示为代偿性代谢性酸中毒,医方对此认识不足,纠酸处理欠积极。病程中护理记录显示入院后五小时尿量仅5ml,入科前急诊时曾解尿1次。患者发病仅半天,血白细胞32.08×109/L,代偿性代谢性酸中毒,且尿量少,提示病情严重。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向患XXX疾病情严重,未及时请外科会诊,诊治方案有缺陷。

2.腹腔穿刺:腹腔穿刺系有创性操作,应经患方签字同意。腹腔穿刺签字的真实性非本次医疗损害鉴定范畴。

3.患者年龄小,发病急。根据现有资料,本例考虑为肠道感染、脓毒症、感染性休克而死亡,原发病因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能明确。”

六、庭审意见

原告方主张x市医学会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告x市儿童医院出席鉴定会的张某存在师生、同事关系,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违反鉴定程序,故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公正性不应采信。x市医学会对于相关回避事宜已尽相应的告知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x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被采纳。

根据病史记载,患者在入院时被告与原告杨某杰已约定“不委托代理人,即监护人即为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然被告在给患者行腹腔穿刺的知情同意书上患方的签名者并非原告杨某杰,被告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可见在给患者行腹腔穿刺时,被告不仅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且在病历的制作中亦存在瑕疵。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x市儿童医院对两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原、被告就死亡赔偿金1,472,300元、医疗费1,55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丧葬费46,992元的赔偿标准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35,000元,律师代理费酌情确定为7,00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3,500元及被告x市儿童医院支付的重新鉴定费3,5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合计1106608.5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