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区的饭店附近蹲守,发现酒驾司机后进行尾随,故意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利用司机害怕受到刑事处罚的心理,实施敲诈行为。

近日,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张某甲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井某某(另案)在宁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近饭店盯靠喝酒开车的目标,发现被害人高某某从饭店出来后开车尾追并赶超,在德百路口附近,张某乙骑事先准备的小黄车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后张某甲出面说和,以高某某酒后驾车要报警处理为由威胁高某某,索取人民币6000元,张某甲分得2500元、井某某分得500元、张某乙分得3000元。

2019年12月23日晚,经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李某某(另案)事先商议,张某甲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在宁津县张大庄乡双碓村请其吃饭喝酒,并叫来郑某某、李某某,席间张某甲借故离开,后要求郑某某、张某某驾车将李某某送至王壕村,途中,张某乙骑电动车故意碰撞郑某某车辆,后张某甲假意调解,以报警威胁张某某、郑某某,索取人民币18000元。张某乙分得9000元、张某甲分得8700元、李某某分得300元。

至案发后的一年半,张某甲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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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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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莫开车,可通过正规平台寻找代驾,而且一定送至目的地。切勿给任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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