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安徽省临泉县,男子酒后驾车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受伤严重的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医治无效死亡,2021年11月28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吕某某,男,1998年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中专文化,经商,住利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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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日晚10点左右,吕某某酒后驾车沿临泉县兴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高铁站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三轮车的驾驶员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救人,而是驾车快速逃离现场,牛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中午吕某某投案自首,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个月后吕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40万元,并征得谅解。

吕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定吕某某酒驾证据不足,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谅解,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

因其酒驾肇事后又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当庭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律师提出吕某某酒驾证据不足,被害人在事故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