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或意向金等费用。

二、严格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实行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设施等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新建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后,商品房住宅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5%(包括各种销售打折促销),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标价之外跳水降价销售商品房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管科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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