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及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相关规定

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

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

厦门一进出口公司

日前被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处以罚款1871.26万元

而明知该公司的进口冷冻食品

尚未取得入厦通行码

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的另一家企业

也被罚款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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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监管人员介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厦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要求,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被查处时,该公司无相关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2.38万元。

11月18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71.26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张某并处罚款15.3万元。

案件查办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还发现,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明知厦门该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其贮存的冷冻猪肉未进入厦门市集中监管仓,也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违法所得510.8元。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10.8元,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处以罚款19.64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某处以罚款18.98万元。

早在2020年11月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现就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20日零时起,新进入我市“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以下简称“流转”)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两证”) 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我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经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二、我市在湖里万翔冷库和海沧万纬冷库各设立一个集中监管仓。从东渡、机场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湖里万翔集中监管仓;从海沧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从其他口岸入境转入我市且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

三、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厦之前24小时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货主单位、报关单、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在厦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已进入我市存储且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按轻重缓急原则尽快完成存量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五、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外另行发布。市场监管、卫健、商务、港口、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海关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

七、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存在“应进不进”“应检不检”“应消毒未消毒”等行为的,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来源:i听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