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就是偷了点韭菜吗?才卖了8块钱,怎么就判我半年!”近日广西灵川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罪案件。本案的被告人毛某在五六月份的时候先后三次到了被害人的韭菜地里,偷偷割到韭菜后,拿到县城里去卖,一共获利人民币8元。法院以该男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来源:封面新闻)
很多人都觉得诧异,觉得纳闷,为什么仅仅卖了8块钱的韭菜就犯罪了呢?从小也听过“小时偷针、大了偷牛”的故事,一般也都是偷牛这种财产价值比较大的才够犯罪呀。
殊不知,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有很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形式当然就是刚才说的数额问题了。也就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结合相关的标准,就是数额超过1000~3000元区间(具体各省的标准有可能不一致,需要各省高院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经济发达的地区就是3000,经济比比较落后的就是1000,当然绝大多数是2000)的,构成盗窃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而盗窃罪并不仅仅是数额犯,除此之外刑法第264条还规定了其他多种形式,哪怕盗窃一块钱、甚至一分钱,都构成盗窃罪。这些方式有:两年之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入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
按照该条的规定,当然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刑罚是一点也不冤了。
不过有些人可能会提了,刑法是具有歉抑性的,有些行为是不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呢?理由就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部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就是即便认定构成盗窃罪,也不判处刑罚,理由就是刑法第37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那本案是否符合上述这两种情形呢?我们看一下法院的解释,就是该人之前有故意伤害的前科,曾经有过故意犯罪。与此同时,该男子盗窃他人韭菜,并非是出于生活所迫等缘由,而是盗窃了之后去出售获利。这显然是不可原谅的。
举个例子,比如某个16岁的孩子,在饿得不行的情况下,去饭店或者去某个人的家里盗窃一些吃的,仅为了果腹,那么这种情况完全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了。
其实,除了本案这种情形之外,近些年来各地法院也判处过一些类似的案件。比如说去超市,在选了物品以后,在结账的时候故意将物品藏在怀中而漏刷,这种情况也都判决盗窃罪了。因为这种情况跟我们刚才举例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完全是不一样的,是具有刑事上的可罚性的。
当然,这也再次提醒我们那句老话,勿以恶小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