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男子常某光对楼上女邻居霍某心怀不满,想要报复杀人。他在路边持钝器埋伏,拦截回家的霍某。将其打倒后猛砸头部数十下,导致其头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21年11月,常某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13年6个月。

常某光1965年出生,家住辽宁阜新海州区。

女子霍某一家租住在阜新市海州区,与常某光是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因生活琐事,常某光对霍某一家心存不满,多有积怨,多次暗自书写“杀、死”等字样,意欲报复制裁。

案发当日8时45分许,常某光上身穿黑色上衣、下着蓝色牛仔裤、黑色白底鞋、戴口罩,行走在阜新市海州区,被害人霍某独自骑自行车从前方驶来,常某光继续前行同时左右观察,当行至与霍某临近时,常某光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凶器,突然迅速上前,一手拉住骑在自行车上霍某胳臂,一手使用钝器猛烈击打霍某头面部,将霍某打倒在地,用力使用钝器继续猛烈击打霍某头面部数十下,致右颞枕骨粉碎凹陷性骨折,属颅脑损伤为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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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被120急救车于当日9时许送往阜新矿总医院救治。

2020年4月2日7时50分,警方在常某光住所将其抓获。常某光给霍某造成经济损失计208425.67元。

阜新市海州区法院一审此案认定,常某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常某光赔偿霍某各项损失208425.67元。

常某不服上诉。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常某光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对被害人霍某致命部位猛烈击打数十下,造成霍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外溢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并应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