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辛辛苦苦种的庄稼,全让野猪给毁了,我也是没有办法了,才杀了几头野猪”。近日,在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发生了这样一件猎杀野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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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胡某夫妇,在仓房镇清泉村某山地连续十几天使用绝缘木签、电丝网将地围起来,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狩猎野猪,捕获野猪八头以上。7月28日,淅川县公安局仓房派出所民警在吴某夫妇家中搜出整猪一头,猪腿25个、猪头2个、猪蹄4个,共重224公斤。经淅川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认定,上述野生动物为野猪。经查,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

吴某在开庭审理时辩解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本案的法律问题,因为野猪吃庄稼,迫于无奈猎杀野猪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应该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吴某和胡某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吴某和胡某夫妇所在的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野猪又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吴某和胡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捕猎械具,捕杀至少八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几头野猪一晚上能把好几亩玉米地啃完了,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老百姓不能捕杀,但是老百姓的损失也是实实在在的,那么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吴某和胡某100亩的农田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吴某和胡某夫妻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请求给予补偿,如果当地入了农作物保险的,也可以向保险部门提出索赔。

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私自捕猎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吴某和胡某夫妻绝不是个例,在庄稼受损时,一定要寻求法律允许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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