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工作

新闻发布会

PREFACE

在争执过程中,邹某遭受父亲殴打,导致从四楼阳台坠落,造成多发性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等伤势,邹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后快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邹某某对申请人邹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永嘉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通报的案例。

11月24日,永嘉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永嘉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并通报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民一庭副庭长、家事审判组负责人许肖月发布,办公室副主任张建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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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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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永嘉法院受理各类家事案件3193件(离婚纠纷2648件,变更抚养纠纷133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71件,婚约财产纠纷57件,离婚后财产纠纷44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508件,调撤率达79.75%

民一庭副庭长许肖月介绍,在审理的家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呈现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比例较高、30-40年龄段夫妻诉请离婚比例高的特点;抚养纠纷案件出现双方均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情形增多的趋势;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表现为女性申请比例高,申请理由中肢体暴力行为占比大。

通过优化基础配套建设、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健全多元解纷体系、延伸家事审判职能等途径,永嘉法院探索建立起“一套审理规程,二支志愿队伍,三方涉未保护,四类长效机制,五大调处团队,六种宣教方式”的家事审判“永嘉模式”。

对有挽回可能的离婚案件,家事法官针对性制定诊疗方案,视情况给予不超过1个月的“熟虑期”或“冷静期”,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离婚。近三年来,已在24起离婚案件诉前调解阶段设置了“熟虑期”,在40起家事案件中设置了“冷静期”,冷静期后调解或撤诉17件

当事人无需通过繁琐的申领程序,在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婚后可当场办理并领取有效离婚证明书是永嘉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便民利民的一大实效举措,法院主动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近三年来共出具1719份。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永嘉法院联合县政法委、县妇联等9家单位组建反家暴服务联盟,推出《反家暴快速响应机制的实施意见》,实现涉家暴案件快速高效处置。

为进一步汇聚社会解纷合力,永嘉法院还筛选27名来自妇联、律协、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组成家事调解员队伍,并与妇联联合组建第二批“为爱加油”婚姻家庭志愿者服务队,促进家事案件柔性化解。

发布会介绍,下一步,永嘉法院将继续提升队伍建设专业化水平,深化家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长效协作机制。

最后,发布会通报了四起家事典型案例。

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女方孕期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起诉

案例一: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4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曾于2020年12月29日住院,2021年1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孕19周;2.药物流产术后”。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王某在李某终止妊娠未满6个月提起诉讼,于法无据,于情不合,理应驳回起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生理较为虚弱,心理较为不稳定,一旦离婚将对女性及腹内胎儿产生重大影响,妇女儿童权益难以受到保护,因此,民法典通过立法为特殊时期的妇女保驾护航。

离婚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案例二:原告戴某诉被告虞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戴某与被告虞某于2007年相识相恋,于2009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时常发生争执,并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9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撤诉。2021年4月2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就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拒绝抚养孩子,被告亦表示按照其实际情况最多只能抚养一个孩子。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均有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虽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如何抚养两个婚生儿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典型意义】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不仅仅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也是关键考虑因素。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强行判决由一方抚养,势必无法创造良好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法院未准予双方离婚。

父亲殴打孩子致伤 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申请人邹某系被申请人邹某某的儿子。申请人邹某的母亲张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邹某由母亲张某抚养。

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邹某在被申请人邹某某住处四楼与其发生争执,遭受邹某某殴打,导致邹某从四楼阳台坠楼,造成申请人多发性损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骨折,呼吸衰竭。

申请人为保护自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向法院申请禁止邹某某对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表示,此前曾多次受到被申请人的殴打辱骂。

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邹某某对申请人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邹某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邹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棍棒式的落后的教育方式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部分孩子会产生童年阴影。人身安全保护令多见于夫妻之间,但同样也适用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子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免受伤害

探望过程中留置孩子 法院:中止探望权行使

案例四:黄某诉郑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郑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8日生育女儿。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2月26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每月4天3夜的探望时间,每月探望频率为2次。被告郑某在探望孩子过程中,多次将孩子予以留置,居住各类旅馆且频繁更换住处,未将女儿交还给原告抚养,原告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将孩子找回。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申请,要求中止被告郑某对女儿的探望权。法院审查后认为,郑某的探望方式及行为对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探望孩子的行为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要求,并未意识到自己探望孩子的行为及居无定所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故法院裁定中止郑某对你女儿的探望权。

【典型意义】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发生一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由直接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阻碍、限制或者剥夺。但设立探望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甚至严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时,就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并非是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使其探望权暂时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可申请恢复探望。

编辑:raypon

审核: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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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