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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隐患方面:

一、汤阴县长虹大道(光明路至铁东路)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汤阴县主干道,人流、车流较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有隔离花池,但隔离花池不必要闪口较多,部分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混行,且有部分非机动车在行车道内停放,交通秩序混乱,易发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滑县S223省道(慈周寨高速口至长垣县界)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省道,人流、车流量较大,尤其大型货车较多,但约有6KM道路养护不足,路面老化严重,抗滑系数较低,交通标线缺失,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内黄县枣乡大道(南环路至建设路)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县区主干道,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但约3KM的道路无中央隔离设施,车辆行人随意横穿道路,易发重大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四、林州市石板岩至高家台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太行大峡谷风景区内乡道,旅游旺季时人流、车流量较大,但高家台村路段临崖一侧道路塌方,路基及护栏毁坏,严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殷都区安姚路与曲翟线交叉路口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重新修建路段,人流、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但安姚路与曲翟线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事故案例方面:

1、2021年9月11日23时15分许,在S301省道与中华路交叉口东侧600米处,耿某某驾驶鲁Q0*8*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5*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车上载呼某堂、呼某芳两人)相撞,相撞后该自卸三轮汽车又与韩某某驾驶超载的由西向东逆行的赣CA*8*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呼某芳当场死亡,呼某堂、常某某受伤,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

耿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常某某驾驶未经登记、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呼某堂无责任;呼某芳无责任。

2、2021年9月24日7时6分许,在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线处,未某某驾驶豫EW*2*3号小型轿车沿永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车损一辆、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未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通过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要注意观察瞭望,靠右行驶,确保行车安全,遇有雨天等视线不佳的情况时要减速慢行,不得驾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或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严禁超载、超员;驾驶非机动车上路时要遵守交通法规,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来源:安阳交警

整理发布:安阳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