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孙鑫 德州报道

近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采取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快速办理了7起危险驾驶案件,从受理案件到公开宣判,仅用时4天。

那么刑拘直诉制度是什么?

2020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是指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以具体案例为例,案例一发生在2021年5月23日,当天16时50分,被告人王某君无证酒后驾驶假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州市德城区靶场路被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9.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11月22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君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德城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使用伪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君无驾驶资格驾驶使用伪造号牌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君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君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王某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发生在2021年10月4日,当天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新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地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11月22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国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德城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国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不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张某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下一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将全面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期限,更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让轻刑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