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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仁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谢某等5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等人共同租用房屋实施诈骗活动,随后谢某等人加入,形成诈骗团伙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李某等人通过伪造公司名片在“信贷家”等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在账号内充值购买客户个人信息,冒充贷款平台的客户经理,利用短信、电话、微信、QQ等方式与受害人联系。当受害人需要贷款时,李某等人便对受害人个人信息进行包装,同时在玖富万卡、小贷鱼、拍拍贷、你我贷等各类贷款平台上办理贷款,随后谎称办理贷款业务需要收取保证金、手续费、测试金等,将贷款骗回,共骗取各被害人37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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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的电话信息,采取拨打电话、虚构事实等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另查明,五名被告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是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手段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手法通常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社会组织、冒充商家公司厂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等,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

广大群众要增强反诈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警惕陌生人要求的转账、汇款及索要账号、密码、验证码等行为。同时要坚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原则,不轻信不盲从,不贪占小便宜,始终相信一切不劳而获,都需付出代价

来源:仁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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